說明:
一、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申請分配期間為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2月25日止,為期共計31天。
(一)以分配更新後完整建築單元搭配完整停車位為原則,另考量分配合理性,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更新前所在相對區位優先分配更新後建築單元為原則。前開相對區位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更新後房地選配之合理性亦減少抽籤及選配爭議等情形,係依據所有權人產權位於更新前所在更新單元之水平區位,優先選配該更新後所在區位之房屋單元為原則,如:原臨民權西路160巷26弄及民權西路184巷前段(184巷45弄以北)者,優先選配A1、A2、A3;臨民權西路160巷30
二、本案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自行選擇。並以下列申請分配原則辦理:
弄者,優先選配A5、A6、A7。
(二)實際分配價值為分配單元與停車位兩項總價值加總,若較應分配價值為多時,需依實際分配價值核計,補繳差額價金;若應分配價值為少時,則依實際分配價值核計,領取差額價金。為避免所有權人未來差額找補金額負擔過重,敬請台端依據您更新後應分配價值以及自身能力,在實際分配價值與應分配價值不超出5%的情況下進行選配,實際選配價值超出應分配價值者,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並與實施者合意為之,且不納入公開抽籤處理。
(三)單獨申請分配,請填具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若欲與本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合併申請分配者,請填具更新後合併分配協議書,並載明各別之權利範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通知辦理公開抽籤作業:
兩人以上申請分配同一單元或車位,由實施者協助協調重新選配,協調不成時,由實施者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回覆「權利變換意願調查表以及申請分配表」提出申請者。
111年1月26日至2月25日 權利變換申請分配期間
02
6 月